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
● 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1、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公司、上市公司”)书面承诺,如东望时代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2、公司可能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准(如有)。3、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广厦控股的纾困进度及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若前述事项不及预期,公司一方面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这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因广厦控股未及时还款,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与广厦控股及其担保人之间存在多笔金融合同纠纷,甘肃银行于2022年10月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4月,甘肃银行向法院申请追加上市公司为案件的被告【案号为:(2023)甘01民初46号】,并提出追加财产保全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
2023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01民初4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3)。
二、二审的相关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2023)甘0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后,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上诉。2023年12月7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上诉时间:2023年10月30日
受理时间:2023年12月5日
二审开庭时间:2023年12月18日
诉讼机构名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
各方当事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楼明、楼忠福、王益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英英、上海明凯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本次二审案件的请求及其理由
本次二审案件,公司(原审被告)作为上诉人提出了如下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审主张对上诉人持有的浙商银行64,914,000股票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次二审案件,公司(上诉人)提出如下上诉理由:
(1)原审认为上诉人需为案涉贷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完全是依靠推理推测得出,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且与合同文义、双方习惯、合同履行情况、法律解释规则等明显冲突,根本无法成立。
(2)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上诉人从未对案涉贷款提供过质押担保,所担保的对象仅是《票据认购协议》项下美元债债务,且该笔美元债债务业已清偿。原审对上述证据及相关事实的回避,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1、本次诉讼进展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甘肃银行其他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综合律师的意见积极进行应诉,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2、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东望时代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
3、公司可能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准(如有)。
4、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广厦控股的纾困进度及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若前述事项不及预期,公司一方面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这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5、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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