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港股份”)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前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以及2023年5月20日披露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023年5月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三部门联合下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同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由于公司连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已超过10年,为保持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及稳定性,根据上述关于过渡期安排的规定,公司近日向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江市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请示。
2023年12月8日,公司收到《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港股份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函》,内容如下:
一、鉴于大港股份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大港股份开展了会计报表预审等相关前期工作,为统筹安排做好新旧政策规定的衔接工作,同意大港股份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财务会计年报审计机构。
二、请大港股份自2024年起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选聘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镇江市国资委备案。
综上,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仍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由其执行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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