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08日 21: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今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虚假认证突出问题,落实认证相关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认证、非法从事认证活动、买证卖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2023年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3例典型案例:

01

重庆诺庆机电有限公司伪造认证证书案

2023年7月3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阿 里 巴 巴上开设的网店内上传了篡改有效期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证书。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10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1717Q00050-03R0M)。该证书已于2020年3月9日到期,截至案发时,该证书已处于过期失效状态。当事人自行对该证书图片进行了处理(PS),将证书中的发证日期由2017年3月10日改为2022年3月10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9日改为至2025年3月9日。随后,当事人将处理后的认证证书图片上传至上述阿 里 巴 巴网店专利资质内容栏内。

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自行将网店内的认证证书信息及图片等进行了删除,当事人经营上述网店以来销量为零,通过上传伪造的认证证书的获利为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过多年的发展,认证在我国各行业各领域的影响力越来越广泛。在各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中,要求企业拥有相应的体系认证证书已是采购和营销选择优质供应商的重要评价因素之一。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社会各界,应选择合法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认证机构名录和认证证书真伪,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02

重庆丝丝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3年3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石膏找平腻子”产品外包装袋上印有“中国·信用”图案和“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文字,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证书。

经查,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委托某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其“石膏找平腻子”产品的外包装袋500个,包装袋正面印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中国·信用”图案、“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 本企业通过ISO9001:2015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环境标志”图案、“百世得+图形图案”商标、“净重20±0.5kg”“重庆市百世得建材有限公司 厂址:重庆市巴南区”等字样及图形。包装袋背面印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百世得+图形图案”商标、“重庆市百世得建材有限公司”厂址:重庆市巴南区等字样及图形。

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使用上述包装袋生产“石膏找平腻子”产品200袋。2023年3月16日,以50元/袋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给重庆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包装袋生产“石膏找平腻子”产品,现场查获已生产好的“石膏找平腻子”产品200袋,剩余未使用的包装袋100个。

当事人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的“中国·信用”图案、“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文字和在产品包装袋上印制厂名为重庆市百世得建材有限公司,厂址为重庆市巴南区,与当事人名称、地址等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生产的200袋石膏找平腻子、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生产者,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带头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实现高标准和高质量发展。

03

重庆超诚果蔬销售经营部误导公众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为有机产品案

2023年5月17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美 团店铺向消费者售出商品信息中标注含有“有机草莓 500g/份”的商品,销售价格为38.8元/份。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及进货查验等材料。

当事人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通过在产品信息中标注含有“有机”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且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8元的行政处罚。

从外观上,消费者难以区分该产品是有机食品还是常规食品。部分商家利用这一点,通过在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字样,以有机产品的名义高价售卖,这是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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