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85号
当事人: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30层3001单元30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岩川
海关代码:1105931415
当事人作为电商企业委托天津易客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及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4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任天堂游戏机产品3300票,申报品名分别为任天堂NINTENDO SWITCH便携式游戏机套装(游戏机、手柄)、NINTENDO任天堂便携式游戏机套装(游戏机*1+游戏卡*2+充电器*1)、Nintendo掌上电子游戏机等,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9504901000 、9504501100、9504501900(详见附件:申报不实情况表)。经海关稽查并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均应归入9504509900,根据《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9年第96号),该商品编号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范围,不应适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进口。
经海关核定,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上述692票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343552.77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174661.8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52398.55元;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4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上述2608票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280374.3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686448.6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205934.7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数据清单、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海关于2021年11月19日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在2019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4日期间向海关申报的2608票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4000元。
对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向海关申报的692票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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