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张小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杭州张小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3年11月23日 11: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浙江省政府网站

主要违法事实:

本案所指刷单:经营者通过虚假交易,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操作流程:建立内部微信群,在微信群发布需要刷的商品链接,由内部员工去拍下商品,以拍A发B或者拍A发A,收货后拍图好评,给予退款,成交价0元或者1元(个别商品拍A发A,收取20元),提高商品的好评率,即为整个刷单过程。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受张小泉菜刀拍蒜断裂舆情影响(张小泉官方称“广州客诉事件”2022年7月)以及疫情期间商品负面评价,要求运营部提高部分商品的好评率,组织内部人员建立微信群,以拍A发B或者拍A发A,成交价0元或者1元(个别商品2元、10元、20元),拍图好评的方式,提高商品的好评率,将差评拉下去。  2022年11月28日,当事人杭州张小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建“内部福利群”,内有员工88人,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限量发布商品链接21批次,其中天猫张小泉官方旗舰店19批次,京东张小泉官方旗舰店2批次,要求4张以上美图晒图+20字以上好评,拒绝直晒包装盒,图片可以自己拍或者直播间、平台盗图等方式,员工拍得后,上传符合要求的美图、评价后,申请客服给予退款,实付0元或者1元(个别2元,10元,20元),经统计,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杭州张小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官方旗舰店共刷单19批次,合计订单316个,订单金额72836.8元,退款72434.2元,实收402.6元;在京东张小泉官方旗舰店共刷单2批次,合计订单29个,订单金额5321元,退款5292元,实收29元。虚假交易后作出虚假评价。萌尚吸管杯和锐志斩切刀为拍A发A,但基于交易为刷单,仍认定整体虚假。  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当事人杭州张小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官方旗舰店买家支付次数为408114次,京东官方旗舰店买家支付次数为45816次,两个平台合计支付次数453930次,销售额41288583.88元。刷单交易的支付次数占期间成交比为0.08%,销售额占比为0.19%。  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杭州张小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解散了“内部福利群”。  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杭州张小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平台销售乌檀木擀面板时表述为乌檀木整木产品,实为拼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本局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1】916号,因其在案发后立即改正,与反映人取得和解,并且组织了产品召回,使每位购得该商品的消费者未受到损害,且首次违法,给予了减轻处罚,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刷单虚假交易,提升店铺竞争优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杭州张小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构成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25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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