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1月16日 02:46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沈健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章金富先生、王艳涛女士、沈颖川先生列席会议。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海燕、沈高妍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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