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茂名电白的严先生没想到,因为做好事之后发布的一条视频,竟然让自己惹上了官司。
严先生经营的店铺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的东湖公园附近。今年8月8日下午6点多,他见一名小女孩一个人在湖边玩水,出于安全考虑,他冲过去拉她上来。“当时水很深,周边一个人都没有。小孩可能调皮,我拉她上来后,她又下去玩水,拉了好多次。”
严先生介绍,自己是在公园周边开店,在店铺每天都可以见到这个小孩,自己已经帮助她多次,“有时候看小孩可怜,我同隔壁小卖部老板聊天,小卖部老板称不用理她,这个小孩从开始会爬就已经是这样(一个人)了,她妈妈日夜在这里打牌。”后来,他将现场情况拍成视频发布到网上,并配文,“又是这个放养的小女孩,这个当母亲的日日夜夜在东湖打牌,万一掉下去没人看到的话就悲剧了。”
严先生称,他将视频发到网上的初衷是想提醒家长们,要注意孩子的安全。令严先生意料不到的是,视频发布后,他被孩子的家长吴女士起诉,“因为我说了‘孩子妈妈日夜在公园打牌,不理小孩生死’这句话,孩子母亲现在报警,又去法院起诉我。她说因为这件事对她造成了影响,影响她晚上睡不着觉,有焦虑障碍等。”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传票显示,该名誉权纠纷一案将于11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吴女士称,其与丈夫已离异,小孩一直是由她一人独自抚养。吴女士的诉求是严先生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她赔礼道歉并在茂名日报及抖音刊登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那么,严先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吴女士的相关权益?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律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这是一个涉及道德、法律和社会责任的问题。严先生的行为是出于善意,看到无人照看的女孩,上前帮助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其拍视频提醒母亲,希望女孩家长重视孩子的安全问题。
付建介绍,从法律角度上讲,如果严先生拍摄视频没有编造或夸大事实,那么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其视频所传播的内容并非事实,并对女孩母亲照看女孩进行不当的解读或传播,那么可能构成侵权;从道德角度讲,严先生的行为值得赞扬,体现了对未成年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单从严先生的行为上分析,严先生是出于好心救助小孩,发布视频的初衷也是为了警醒其他家长不要让小孩到湖边玩耍,其行为可能尚不足以导致小孩家长名誉受损。若对小孩母亲造成社会困扰,可以要求严先生删除视频。”
“现小孩母亲以名誉权起诉,称自己精神焦虑,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应提供相关鉴定证明证据,调查机关也要实地走访,调查小孩母亲是否有打牌不看管小孩等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付建介绍,若跟此事件无关,则严先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总的来说,大家在保护他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与诽谤(捏造事实),从而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本事件中,严先生只是善意提醒、警示,并无恶意。
赵良善强调,此事也给严先生及社会大众敲了个警钟,在网上发视频时要审慎,对出镜的女孩或其他人要打上马赛克,不然会涉嫌侵犯他人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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