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2023年11月01日 01:3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刘文生、王丽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2023年6月12日,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利联合)子公司保久(韶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竞拍方式取得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红尾坑熔剂用灰岩矿采矿权,交易金额合计76,672.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9.69%,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2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刘文生、董事会秘书王丽春,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保利联合采取警示函措施,对刘文生、王丽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子公司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请刘文生、王丽春等相关人员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特别是要加强子公司对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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