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年11月01日 01:3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目前为再审判决阶段

  2.上市公司为本案件原告

  3.涉案金额为3,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4.案件对公司财务报表暂时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练卫飞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4 民初1896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受理。公司委托法务部员工李泽坚代理,练卫飞委托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柳卫星代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由于练卫飞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后相关债权人吴海萌、王沛雁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经公司、练卫飞分别与吴海萌、王沛雁协商SHEN DX20170235号仲裁案、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及(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达成和解。根据和解约定,公司需向吴海萌、王沛雁支付和解款合计12,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

  2022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公司已完成上述2021年12月7日披露的与吴海萌、王沛雁《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2,000万元的全部支付义务,同时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分别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并由吴海萌、王沛雁委派律师向法院递交执行结案及解封申请书。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原告)及时就上述案件造成的损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练卫飞(被告)进行追偿。案号分别为:(2022)粤0304民初15423号、(2022)粤0304民初18966号。诉讼请求如下:

  (一)(2022)粤0304民初15423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原告垫付的执行和解款9,000万元及利息 336,621.01元(利息计算以已经支付的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实际利息计至被告还清款目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90,336,621.01元。原告在庭后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以本案在开庭时其已支付完毕全部和解款(第二、三笔和解款7,000万元支付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为由,申请重新确认利息计算基数,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原告垫付的执行和解款9,000万元及利息2,404,767.12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2 倍计算,暂计算至 2022 年7月28日,实际利息计至被告还清款目之日止]。

  (二)(2022)粤0304民初18966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原告垫付的执行和解款3,000万元及利息18万元(利息计算以已支付的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2日),实际利息计至被告还清款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2年1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初15423号、(2022)粤 0304 民初 18966 号等法院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初15423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练卫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新好支付赔偿款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初18966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练卫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新好支付赔偿款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练卫飞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4 民初 15423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325号,裁定:驳回练卫飞的再审申请。

  三、案件判决情况

  练卫飞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4 民初1896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申871号。法院裁定:驳回练卫飞的再审申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报表影响

  前述案件为终审裁定。本次判决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暂未收到练卫飞的赔偿款及利息,上述款项的顺利回收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报表暂无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申87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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