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 付 彪
某网络科技公司为电商企业提供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并发布有“雷锋会员”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在公司住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等。同时,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等商业活动,还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向客户收取费用。对此,当地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就使用雷锋姓名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10月26日《人民日报》)
崇尚英雄、尊重英烈,已成为全社会的高度共识和鲜明价值导向。“雷锋”是社会公众广泛认知的英雄姓名。英雄烈士的名誉尊严不容侵害,是法律划定的红线底线。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侵害了雷锋同志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真正的雷锋精神,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决该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并在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用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敛财,是一种投机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千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民族是崇尚英雄、成就英雄、英雄辈出的民族。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为铭记历史、缅怀英烈,近年来我国对英烈的人格权益保护,包括对英烈遗属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英烈保护法实施五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侵害英烈权益案件及时“亮剑”、人民法院加大对英烈人格权益保护力度,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惩治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百件,起诉60余件,包括维护四川凉山救火烈士名誉荣誉案、网络大V“辣笔小球”诋毁卫国戍边烈士案等。人民法院通过对一个个具体涉英烈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以及通过多次多批发布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向全社会释放出“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的鲜明态度。
具体到上述案例,雷锋同志的姓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雷锋同志的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同时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承载于其上人民群众的特定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为网络空间注入了崇尚英雄、尊重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责任编辑:郭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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