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7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7号)
2023年10月24日 12: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7号)。

(2023年第67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07月11日的豇豆共计10kg,抽样3.152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豇豆过程中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从而导致豇豆的克百威项目检测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持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08日对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经营克百威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本局决定对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免予行政处罚。

二、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荧鸿城分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荧鸿城分公司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2日共计12kg,抽样5.376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荧鸿城分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含有吡虫啉的农药或使用农药后未经代谢完全就流入市场进行销售。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荧鸿城分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荧鸿城分公司经营吡虫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江津区津百汇食品超市经营的纯红薯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 2023年6月1日的纯红薯粉共计 10袋,抽样 10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纯红薯粉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津百汇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津百汇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原料卫生不达标或生产环境、工艺控制不到位,未严格遵守相关卫生要求,从而导致菌落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查验检验报告,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9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3年8月16日对江津区津百汇食品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津百汇食品超市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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