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志刚先生、韩润泽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董事单既锦先生、监事刘德胜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徐伟先生《关于不减持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人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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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具体内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志刚先生、韩润泽先生、监事刘德胜先生承诺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人自愿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单既锦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伟先生承诺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企业/本人自愿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志刚先生、韩润泽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董事单既锦先生、监事刘德胜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徐伟先生签署的《关于不减持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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