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政府补助的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政府补助的公告
2023年10月17日 01:3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固废”)于近日收到《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2023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调整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3]1014号),新区固废所属镇江新区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二期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资金1,5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50%,目前新区固废尚未收到上述补助资金。该项目补助为现金形式,与资产相关,不具备可持续性。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新区固废本次获得的补助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区固废本次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属于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新区固废将在实际收到相关补助后计入递延收益,并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按照该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区固废将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后根据相关资产的使用年限分配递延收益,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4、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区固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合理合规地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实现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化、高效化。本次政府补助的最终会计处理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后续进展情况的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区固废尚未实际收到本次政府补助相应款项,公司将及时披露后续收款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2023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调整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3]1014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镇江

  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77.7%股权

  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事项概述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77.7%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5,151.50万元收购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纳环保”)77.7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新纳环保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购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77.7%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二、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已经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涉及本次收购事项的有关协议已签署,根据协议约定,公司支付了股权收购款15,151.50万元。新纳环保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详细信息如下:

  名称: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维波

  注册资本:6,636.3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31日

  住所:镇江市新区越河街1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XDKJB5E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出资情况:

  三、备查文件

  1、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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