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王玉兰等22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642,918.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13.0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027、2280、2335-2339、2570、2591-2602、2744、281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王玉兰等22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5)。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王玉兰等22名投资者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玉兰等22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642,918.87元;
(二)驳回原告舒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共31,653.51元,由原告舒洪负担604.51元,被告风华高科负担31,0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王玉兰等22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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