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去银行办业务,客户经理总会热心协助。这原本是银行金融服务水平的一种良好表现,殊不知有财迷心窍的人竟然在这上面起了坏心思。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行职工木某某在帮助客户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偷偷将资金转账至其持有的银行卡账户,共计挪用客户资金804.318645万元。该员工已被判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受害的客户还纷纷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客户的赔偿诉求。
转移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又撤回
据了解,木某某系农行华坪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工,客户刘某某在木某某的介绍引导之下,决定在该行购买理财产品。相关部门查明,木某某在指导刘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时,利用其不熟悉多媒体终端机操作流程的弱点,采取购买后又撤回的方式,将刘某某的资金转移到木某某控制的银行卡中。为了让刘某某相信已成功购买,木某某还向他出具了加盖有农行华坪县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回执。
审理环节,银行认为,刘某某未妥善保管身份证、密码、银行卡,在办理业务时甚至无视超级柜台操作时的“重要提示”“警方提示”乃至语音提示,既不核对收款方账号、收款方户名、转账金额,也不通过超级柜台、人工柜台以及农行提供的95599客服热线查询其操作结果,刘某某存在重大过失。
不过,法院认定,在木某某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后者有理由相信业务是安全的。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存入银行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银行作为储蓄管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资金被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作己用,违反了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银行应当归还刘某某本金和利息。
40人受害
银行赔偿本金和利息
刘某某并非唯一受害者。披露的相关文书显示,2014年至2020年期间,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指导陈某某等40名被害人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通过预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或者直接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转账至其持有的刘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银行卡账户,用于自己购买股票、期货及归还前期挪用的资金本息,共挪用客户资金804.318645万元。木某某最终被判11年,罚款3万元。
2020年开始,陈某某等40名客户陆续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因木某某犯罪行为导致的理财本息损失、存款本息损失等。当地法院均判决银行应赔偿客户本金和利息。农业银行不服判决,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木某某系农行职工,熟悉理财产品业务。对于木某某将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转走之事,受害人并不知情,更未积极配合,对其损失不存在重大过失,更无主观故意。木某某还向受害人出具了加盖有农行华坪县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客户回执。也就是说,木某某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让受害人相信已经购买了农行的相关理财产品。因此,法院认为木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受害人与银行之间成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即对于被害人理财本金及利息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据财联社报道,农行华坪县支行已经向40名客户赔偿了本息共计8617452.96元。
红星新闻记者 吕波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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