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及诉讼所处的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起诉金额共计40924.7528万元。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时尚”)近日在网银登录时发现有账户被冻结,经与相关银行查询后得知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对账户进行了冻结。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赶赴晋中并从晋中中院领取到相关涉案资料。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和诉讼机构
原告: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机构和公司领取涉案资料时间
诉讼机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领取涉案资料时间:2023年9月20日
3、涉案金额:起诉金额共计40924.7528万元。
二、本次涉及诉讼的案件事实
1、本次涉及诉讼的原告诉由
原告诉称:其2018年5月30日成立,系被告一为实施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通过招拍挂竞得276.5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项目用地,并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晋中市榆次区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项目协议约定,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告一拨付奖补资金27569.28万元。2020年1月,被告一将其持有的原告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原告经查阅被告二发布的公告,因被告二披露前述奖补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二截留和占用了奖补资金,构成了对于原告权利的侵害。
2、本次涉及诉讼的背景
被告一为公司与合作方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在晋中开展驾培业务合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其设立情况具体参见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披露的《关于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山西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6)及2018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2)。
关于原告诉称中提及的项目用地,原告和被告一于2018年6月25日在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中,分别竞得位于大学街以北、环城东路以西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竞买土地成交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7)。
关于原告诉称中提及的奖补资金,其具体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性奖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1)。
关于原告诉称中提及的原告股权转让事项,其背景为公司为了更好地聚焦驾驶培训主业而剥离地产业务,于2020年1月将原告剥离出上市公司,并对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梳理,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具体情况可以参见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孙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6)及2020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孙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7)。
根据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投资”)告知,东方时尚投资与原告之间就上述债务清偿后续产生借款合同纠纷。据了解,东方时尚投资与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和2020年12月25日分别签署合同,东方时尚投资向原告分别出借资金14000万元和23933.30万元。原告在2021年1月和7月分别偿还3800万元、4133.30万元、3550万元后再无还款。暂计算至2023年4月14日,原告仍欠付东方时尚投资借款本金27750.38万元及借款利息3176.65万元。
由于原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东方时尚投资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于2023年4月提起仲裁。同时东方时尚投资已于2023年6月6日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收到(2023)晋070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名下的位于榆次区大学街以北、环城东路以西的土地。
根据了解,东方时尚投资与原告之间的债务纠纷与原告在本案中的诉由存在关联。
3、本次涉及诉讼的原告请求
原告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奖补资金27569.28万元及占用损失5389.25万元,支付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7569.28万元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赔偿金,以及赔偿原告项目建设损失7966.22万元。
三、本次涉及诉讼的进展
本次被冻结资金涉及公司及子公司晋中驾校银行账户21个,除涉及晋中驾校一个基本账户,其余账户为一般账户。截至2023年9月22日,合计被冻结资金为8,532,151.91元。除前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均可正常使用。
为避免晋中中院做出的(2023)晋07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做出的有关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及时联系晋中中院要求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晋中中院于2023年9月22日做出(2023)晋07民初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以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和房产、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和房产以及北京京安驾驶人安全与素养研究院名下的银行存款作为财产保全标的替代原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解除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并立即开始执行。
另外,基于公司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公司认为其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并已据此向晋中中院提起撤销(2023)晋07民初29号财产保全裁定,解除对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的复议申请。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不排除采取反诉、报案等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四、本次涉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