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5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道夷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1,450,41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61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0,499,31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9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51,1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9,319,97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346%。(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565,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5%;反对8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35,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58%;反对8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397,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267,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林婕、刘宇
(三)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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