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亚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58,57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5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7,1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3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39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1,39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1,39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6%。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258,1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3%;反对4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93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8270%;反对46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和胡建雄律师现场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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