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旅游是件让人开心快乐的事,可一旦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就让人烦心劳神。诸如:因遇到特殊情况而需要取消旅游行程或者中途退团,旅游时遭遇强行购物,面对旅行社或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减少游览项目等行为……又该如何维权?
行程因故中断,可否要求退费
【案例】褚某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港澳五日游”的旅行团,到达香港的第3天,褚某因单位有急事需要他赶回处理,只好中断行程,并告诉了导游和旅行社。事后,褚某要求旅行社退还他剩余2天的费用,可旅行社说褚某违约在先,无权要求退费。
【评析】旅行社的说法是片面的。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对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本案中,褚某在告知导游和旅行社后,双方的旅游服务合同解除,但只能要求退还剩余2天中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旅游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四)向法院起诉。褚某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解决问题。
减少旅游项目,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某旅行社推出参加“海南六日游”赠送两个旅游景点的旅游产品。吴某一家4人报名参加,所签旅游合同中写明了赠送景点的名称。行程期间,旅行社以堵车为由,擅自削减了赠送景点之一的大东海景区。吴某认为旅行社此举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辩称,对于赠送项目,自己有权根据旅行过程中的路况及景区状况作出调整。
【评析】该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大东海景区虽是赠送的,但已载入合同条款,旅行社擅自减掉,无疑构成违约,故应向吴某等人支付游览该景点所需费用。另外,如果双方约定有违约金条款,旅行社还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但旅游者因旅行社违约而产生了实际损失,有权向旅行社索赔。
遭遇强制购物,旅行社是否担责
【案例】罗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四日低价游,可在旅游过程中,随车导游和“地导”多次将罗先生等人带到购物点购物,如果不买,要么就不让走,要么就不发车前往下一个目的地。几天下来,罗先生被迫购买了1000多元并不想要的物品。那么,旅程中遭遇强制购物该怎么办呢?
【评析】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本案中,导游多次安排游客到旅游购物点购物,且不买不让走,其行为显然违法。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本案中,罗先生可以据此向旅行社提出相应的主张,包括退还货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等,并选择相应的途径解决纠纷。
■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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