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3年09月16日 00:38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及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15日15:00在长春市净月区百合街启明软件园A座二楼220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许万才先生亲自出席并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99,458,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212%,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98,854,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3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03,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代表股份603,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

  本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郝志新、杨金鑫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2023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99,458,3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赞成603,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二、《关于调整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额度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99,411,5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5%;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赞成557,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13%;反对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87%;弃权0股。

  议案三、《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603,974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557,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13%;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87%;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赞成557,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13%;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87%;弃权0股。

  详细内容见于2023年8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议案四、《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99,458,3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赞成603,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详细内容见于2023年8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吉功意字〔2023〕第10206号)。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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