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 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艳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583,403,8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23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80,419,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3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983,9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2,983,9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2,983,9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07%。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775,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3%;反对6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5,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375%;反对60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62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04%。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可书律师、杨艳艳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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