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9月09日 04:1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8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8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24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77,852,9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59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34,967,1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56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2,885,7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03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4,209,9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2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4,000,0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0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9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39,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96,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苏春辉女士当选为公司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39,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96,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蔡丰蔚女士当选为公司监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39,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96,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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