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金融稳定法》被明确列入立法规划

重磅!《金融稳定法》被明确列入立法规划
2023年09月08日 20:51 媒体滚动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 张欣 北京报道

  9月8日,全国人大在官方微信号发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下称“《金融稳定法》”)被明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议的法律草案。

  4月6日,央行称,为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央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就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那么,《金融稳定法》被明确列入立法规划,按照法律程序,该法将何时正式面世?此外,《金融稳定法》的立法重点和意义是什么?本文将回应上述公众关切问题。

  《金融稳定法》何时正式出台?

  5月15日,央行在2023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态,将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制建设,推动《金融稳定法》出台,健全市场化、法治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据了解,《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教授表示,立法规划项目一般分三类,一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二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三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按照全国人大公布的信息,《金融稳定法》属于第一类别。

  徐文鸣教授介绍称,根据《立法法》,立法规划发布后,一般需要经过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的程序才能最终立法,目前《金融稳定法》已提请审议。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规定了对草案要实行“三审制”,即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至于法律草案何时付诸表决以及能否通过,在时间上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一单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据目前《金融稳定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根据《立法法》规定,进入常委会审议程序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由此来看,距离该法的正式出台,还需要经过若干次审议,以及表决、公布等程序。

  制定《金融稳定法》有何意义?重点是什么?

  4月6日,央行称,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但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徐文鸣教授认为,《金融稳定法》的制定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国内金融风险呈现加速出清态势,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并未实质性解除。特别是在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下,《金融稳定法》通过强化对金融机构,特别是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弥补了长期以来国内对于处置困境金融机构机制的法律空白,为金融稳定前提下的金融机构市场提供了清晰的退出机制。

  “金融稳定法是旨在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徐文鸣教授称,此次立法还有助于推动健全金融稳定协调工作机制,完善金融领域监管体系建构。即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责任。

  徐文鸣教授分析认为,《金融稳定法》的立法重点主要在四方面:

  第一,协调市场准入权责。《金融稳定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机构准入、股东准入等内容,并提出了市场准入全面覆盖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二,明确防范风险化解权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必须有具体实施的机关,相关风险程度指标还需要有明确的规定,风险的判断标准还必须有法可依,通过立法可以进行相对清晰的权责分配。

  第三,明确风险机构处置流程。例如《金融稳定法(草案)》第四章对处置工作机制、处置基金来源、处置措施和工具等核心风险处置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四,阐明基金管理权责。例如《金融稳定法(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同时,规定在发生金融风险时应按照股东补充资本、市场化资金、行业保障基金、地方救助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顺序使用救助资金。保障基金的设立有利于有序救助困难机构,恢复市场信心,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平稳运行。

  (作者:张欣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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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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