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9月8日公告,近日,公司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因在案证据和事实无法证明案涉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应予撤销或确认无效的事由,刘伟、胡晓悟、鲁圣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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