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仙居县芒不果来水果店销售的杨梅。
关于仙居县芒不果来水果店销售的杨梅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杨梅;购进日期:2023年5月20日;抽样日期:2023年5月23日;抽样单编号:JC23331000005131909;检验结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核查处置情况: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将编号为NO:F20230984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该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局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经局领导批准,该局于2023年8月2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于2023年8月30日将相关案件线索抄送给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产品控制情况: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该检测批次的杨梅为2023年5月20日向仙居县张桂芳水果店购入,进货数量为1箱,3公斤,销售数量为3公斤均为抽样数量。通过对仙居县张桂芳水果店的询问调查,上述批次的杨梅为2023年5月20日向金华市金东区正大果业经营部购入,进货数量3箱,9公斤,销售数量9公斤,除去上述抽检数量其余6公斤为散户购买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目前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局已责令当事人整改,保证产品合格。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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