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9月06日 01:3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5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5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242,074,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17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241,394,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99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6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6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郑珠玲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1,486,0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9%;反对58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9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39%;反对58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2,074,6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68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2,033,1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3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63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80%;反对3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17%;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郑珠玲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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