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等公告。
2.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3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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