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桑锐电子业绩承诺方孟繁鼎、聂光义应支付的2020年业绩 补偿款955.2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鉴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锐电子”)业绩承诺方孟繁鼎、聂光义在公司 多次催告下仍未能向公司足额支付2020年业绩补偿款,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孟繁鼎、聂光义的诉讼,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二、诉讼进展情况
在本案件审理期间,聂光义于2023年4月18日向公司支付了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合计168.60万元。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孟繁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9,458,961.26元;
2、被告聂光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93,129.81元;
3、被告孟繁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458,961.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4、被告聂光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3,129.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5、被告孟繁鼎、聂光义相互对对方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对方追偿;
6、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14元,由公司负担3,159元,被告孟繁鼎、聂光义共同负担84,6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孟繁鼎、聂光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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