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47版)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39.5-0.4)/(1+0.48)=26.42元/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39.5-0.4)/(1+0.48)=26.42元/股。
(2)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股数:Q=Q0×(1+n)=20.6×(1+0.48)=30.488万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股数:Q=Q0×(1+n)=35×(1+0.48)=51.8万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调整后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股数:Q=Q0×(1+n)=8×(1+0.48)=11.84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分别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3-064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宗润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宗润福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财务制度规范运作,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及数量作出调整,同意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由39.5元/股调整为26.42元/股;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数量由20.6万股调整为30.488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数量由35万股调整为51.8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数量由8万股调整为11.84万股。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董事宗润福、陈兴隆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3-065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倩倩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倩倩女士主持,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财务制度规范运作,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将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由39.5元/股调整为26.42元/股;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数量由20.6万股调整为30.488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数量由35万股调整为51.8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数量由8万股调整为11.84万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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