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2011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深入核查并逐项落实,并作出回复,同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补充和修订,具体回复内容和补充、修订的申请文件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结合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对审核问询函回复内容进行了财务数据更新和补充修订;同时,根据深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回复进行了相应补充修订并更新了相关申请文件。现对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以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其他相关文件。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及相关文件披露后,公司将按照要求及时将审核问询函回复相关文件及更新的相关申请文件报送深交所。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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