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023年08月29日 02:26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业绩预告更正的具体适用情形: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2. 公司预告更正后,预计公司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980万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014万元;预计2023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约为-15,666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披露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0),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100万元左右。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171万元左右。预计2023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约为-22,612万元。

  (三)更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再次预测,预计公司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980万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014万元;预计2023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约为-15,666万元。

  (四)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追溯调整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642.5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707.58万元。

  (二)追溯调整后每股收益:-0.1006元。

  (三)追溯调整后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29,691.77万元。

  三、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2017年销售确认的部分项目存在差错更正的情形,针对该会计差错事项,会计师尚在审计中。公司财务部门基于项目情况和自身专业判断对2017年至2022年期间所涉及相关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2022年期末净资产增加,从而导致本期期末净资产预测存在较大差异,最终数据将以会计师最终审定的会计差错更正专项鉴证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1、针对会计差错事项,会计师尚在审计中,最终会计师审定的会计差错更正鉴证报告与公司本次自行追溯调整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

  2、公司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195,176.98万元(其中:直接资金占用114,102.51万元,担保代偿资金占用81,074.47万元),违规担保余额为18,092.17万元。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其对公司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一系列问题存在难以化解的风险。

  3、退市风险

  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会计差错更正专项鉴证报告的披露。

  2、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3年半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3-083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6627号之一、之二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因银行借款逾期,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7)。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662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风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36849332元、罚息(截至2023年6月18日为2597642.4元,自2023年6月19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36849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内利息的罚息2015.43元及律师费6000元。

  2、被告华仪电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债权本金1亿元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风能追偿。

  3、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债权本金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风能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仪风能、华仪电气、陈道荣、赵爱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6627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罚息(截至2023年6月20日为1074020.83元,自2023年6月2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8958981.04元、罚息(截至2023年8月1日为1153327.45元,自2023年8月2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8958981.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罚息(截至2023年6月20日为1025924.52元,自2023年6月2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之日)及应收利息的罚息496.31元。

  4、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律师费6000元。

  5、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华仪电气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的不动产【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07)第39-1617号;房屋所有权证: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44629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限额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范围内优先受偿。

  6、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22286号、0022192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限额本金2162万元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范围内优先受偿。

  7、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债券本金19000万元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仪电气、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进程情况

  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应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公司已在负债中相应列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诉讼费用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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