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系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间接持有其49.56%股权
● 涉案金额:本诉原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主张651,603,858.2元;反诉原告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主张708,340,586.5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最终的影响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反诉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缠乐,该公司董事长
2、被告(反诉原告):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宝,该公司董事长
3、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案件情况:赛鼎公司与龙煤天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8月8日立案受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14号)。
诉讼过程中,龙煤天泰公司针对赛鼎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等诉请进行了答辩,提出赛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义务向龙煤天泰公司交付合格工厂,其主张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条件不成就。涉案项目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并提出对涉案项目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作司法鉴定的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进行了司法鉴定。
2021年12月19日,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项目设计存在以下缺陷:1、气体压缩机设计选型为“活塞环与填料按无油润滑设计,少油润滑操作”,但未见控油调节装置及未对后续输出气体配置专用高效除油装置,使输出气体带油造成安全隐患。2、设计配置一台 LNG 低温液体泵可以满足两台气化炉依次开车的需求,但在两台气化炉同时开车或开车后需补气条件下存在不可靠性。3、变换装置硫化工艺属于在线硫化,工艺合理。升温硫化系统不循环,升温尾气热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在排入排放系统前,应进行热值调整。但变换装置详细设计及其工艺设计说明中,均没有助燃措施的体现。4、中心火炬不能点燃、硫化尾气逸散原因:(1)无辅助点燃措施,导致放空气体(硫化尾气)在低热值时不能被点燃。(2)试车时未能对催化剂硫化过程进行正确的调整,导致放空气体热值低,不满足火炬点燃要求。(3)试车方案未明确中心火炬不能点燃时的相关应急响应和处理预案;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
上述鉴定意见作出后,龙煤天泰公司变更了部分反诉请求,要求赛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向龙煤天泰公司交付合格工厂,同时要求赛鼎公司赔偿包括延期交付、停车损失、重新试车费用、利息损失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08,340,586.5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龙煤天泰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龙煤天泰公司与赛鼎公司继续履行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合同》《总承包合同》,赛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书》第十一条鉴定意见确定的设计缺陷,以及中心火炬不能点燃的问题,履行至《合同条款与条件》约定的“8.8最终接受”条款实现为止;
2、驳回赛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3、驳回龙煤天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3,299,819.29元,鉴定费3,100,000元,由赛鼎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91,751.47元,由龙煤天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
2、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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