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93.10万元和违约金、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领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江苏金派克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派克”)、江苏吉麦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吉麦”)合同违约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江苏金派克、江苏吉麦偿还货款993.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等。
2023年8月10日,公司收到祁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湘0426民初1881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祁东县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领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金派克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吉麦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四)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子公司苏州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湃”)于2022年3月10日签订《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子公司苏州领湃采购电池模组。
2023年4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订立了《四方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子公司苏州领湃基于《采购合同》将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债权转移至原告;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价款14,931,027.12元人民币;截至目前,被告一和被告二仍欠付货款金额9931027.12元人民币。
根据合同第4点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被告一、被告二未能依本合同之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款项至原告指定账户的,应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五)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偿还货款9931027.12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违约金,暂计178758.49元人民币(具体违约金以被告实际支付至原告为准)。
3、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裁决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12起,涉及金额约717.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73%,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二)本次诉讼为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湘0426民初1881号。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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