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见习生合法权益需要打出“组合拳”

保障见习生合法权益需要打出“组合拳”
2023年08月11日 00:00 媒体滚动

转自:劳动午报

见习是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拓宽其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也是为用人单位培养合格劳动者的有效方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见习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

清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器轰鸣响彻车间。来自福州大学光电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张建斌一边记笔记,一边跟随师傅熟悉车间的工艺流程。作为一名工艺工程师助理,他将在车间里度过三个月左右的见习时光。在福晶科技,有41名像张建斌一样的应届生在公司见习,他们每月除了固定的薪资外,还可享受1000多元的见习补助。“这是福州市人社局出台的政策,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并优先留用,可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获得留用奖励。”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聘主管张美娇说。(8月9日《新华每日电讯》)

见习生能够享受到固定的薪资和见习补助,这源于福州市人社局出台的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大学生毕业后在见习期间除了享有上述政策外,见习单位还应当对其优先留用,这意味着见习生朝着与见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向又向前迈了一大步。福州市用“硬核”政策对见习生“扶一程”,堪称用心用情保障见习生合法权益的典范,有助于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十分值得推崇。

为帮助大学生尽快适应就业岗位需要,我国建立了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大学生在毕业后到相关部门、企业及社会组织等接受短期就业实训。就业见习制度不但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破解“就业难”,也有助于为相关单位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在实践中受到了普遍欢迎。

然而,该制度在实际施行中也出现了见习生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现实中,一些见习单位视见习生为廉价劳动力,既不向其支付薪资,又不给其医保、工伤等社保待遇。究其根源,在于见习生没有与见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但多数见习单位鉴于见习生并未入职,一般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使见习生与见习单位签订了“见习协议”,也因见习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试用期,意味着见习生不能与见习单位建立短期性的劳务用工关系,其权益难以受到《劳动法》保护。

有人认为,既然掣肘见习生权益保障的病根源于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则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诚然,完善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但法律的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各地可对此先行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来保障见习生的权益。福州市在这方面打出保障见习生固定薪资和给予见习补贴的“组合拳”,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见习是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拓宽其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也是为用人单位培养合格劳动者的有效方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见习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期待各地以福州为标杆出台相关政策,有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稳就业。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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