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溢
为持续深化对“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查处,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建立定期研讨制度,综合运用数据比对、交流研判等方式,分析案件查办重难点问题。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围绕“影子公司”案件查办重难点开展分析研讨。叶梦婷 摄
日前,重庆环投惠泽水污染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张静违纪违法案情曝光。在担任重庆环投临江河水污染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环投惠泽水污染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两家项目公司董事长期间,张静以其子名义出资,强行“入股”分包业务公司,还把儿子发展成了“白手套”“代理人”。张静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3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近年来,“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期权腐败”等隐性腐败问题凸显,其发现和查处的难度较大。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部署,明确提出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纪检监察机关刺破“影子公司”面纱,深挖细查背后存在的风险漏洞,铲除隐性腐败滋生土壤。
“影子公司”往往不具备独立运作能力,依靠利益输送维持生存
公权力隐身操纵,是“影子公司”的重要特征。涉案领导干部或躲在幕后暗中操纵运作,或“量身定做”偏袒性政策,或私下泄露内幕信息,或以“长官意志”干预决策审批,或在各种场合“露脸站台”,将“影子公司”视为生财之道,滥用权力、肆意妄为。
“影子公司”大多并不具备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能力,往往因特定关系受到业务上的“特殊照顾”和“定向推送”,从而维持生存。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原党委委员、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李晓华的私营企业北京华夏山水规划技术中心,就是典型的“影子公司”。据报道,尽管华夏山水工商登记的注册股东为李晓华的好友和同学,但李晓华直接参与华夏山水设立、经营、注销全过程。除了把相关业务直接让华夏山水承接外,李晓华还经常借调研考察之机为华夏山水站台,招揽业务、洽谈合同,有时还既当甲方、又当乙方,直接替华夏山水签署合同。
有别于“一事一结”即时性的权钱交易行为,“影子公司”利益输送渠道隐蔽,难以被发现。以江苏省江阴市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原经理顾某为例。2012年,顾某以外甥女高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实际由他控制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后利用国有资产移交等机会,将多个户外高炮广告牌移花接木至“影子公司”名下对外租赁经营。自2013年7月至2020年案发,顾某共侵占户外广告收益647万余元。最终,顾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影子公司”往往具有合法的外表,其实却是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掩护。为逃避监督和惩处,腐败分子往往选择特定关系人作为“白手套”。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吴开成,以其胞弟吴某名义虚假入股,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公司以348万元将价值3000余万元的采矿权收入囊中。再如,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主任张洪建以其母亲芦某某名义成立空壳公司,指使有关业务企业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支付劳务费用,而芦某某不具备相关行业从业和管理能力。
“影子公司”将涉案领导干部与不法企业主捆绑为利益共同体
违规参股、股权代持、代理销售……“影子公司”腐败手段花样翻新、手段升级,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
“微观市场经济活动中,公权力在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扮演关键角色。对于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力度不够,客观上为‘影子公司’提供了空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认为,涉案领导干部的贪欲和不法企业主的逐利本性一拍即合,“影子公司”使两者紧密捆绑为共生共存的利益共同体。
从公布的“影子公司”案例看,涉案党员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2010年至2017年,贵州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王晓光通过向时任贵州茅台集团总经理袁仁国(已被查处)等人打招呼,帮助家人和亲属先后取得4家茅台酒专卖店特许经营权,从中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王晓光不仅利用逢年过节等各种机会,大肆收受一些商人和干部送的茅台酒,还授意他人去自家门店高价购买茅台酒赚取差价。
涉案党员领导干部往往在某一领域工作多年,资历老、人头熟、影响大,或以手中掌握的决策权,或以其在项目、资金、资源分配上掌握的话语权作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孙德顺,凭借其在银行业工作40多年的所谓“优势”,实际控制2家投资平台和多家公司。孙德顺在中信银行利用公权力为企业老板批贷款;与此对应,这些老板有的以投资名义将巨资注入他实际控制的平台公司,有的则送上优质投资项目或投资机会。平台公司用这些老板提供的资金投入那些老板提供的项目,以钱生钱,和老板们共同获利分红,形成利益共同体。
抓住关键对症施治,提升监督效能
“影子公司”是反腐败高压态势下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突出表现,如不采取有效应对手段,将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市场交易秩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还可能引发系统性安全风险,必须蛇打七寸,对症施治。
——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特别是重点领域“一把手”用权的监督。“影子公司”套路变种多、隐蔽性强,若非深挖细查较难发现问题线索。但腐败源头只有一个,那就是“影子公司”依附的公权力。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查处的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许亦武、滨湖区总工会原主席杨华庆、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曹新华腐败案中,三名涉案人通过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虚假投资入股收条、股份由其他股东代持、将部分干股转让至亲属名下、以亲属名义收受干股分红、事后多次假借出资入股等方式获利。整个腐败过程经过一系列伪装,账面“干净”,不易被发现。
无锡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这些障眼法给调查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专案组研究后决定,不在‘影子’的迷阵里打转,而是反过来从源头入手,梳理相关涉案人明显异常的决策事项,再有针对性地调查获得利益的企业和他们的关联。”这一调查策略抓准了问题的核心。
——加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力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汇总综合办法形成“一个规定、三个办法”报告制度体系,强化了抽查核实和核查结果的运用,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划出了更加清晰的底线和红线。
从实践看,依然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及投资情况“闭口不谈”、不如实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情况看,党的二十大以来被查处的中管干部中,就有多人存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政商勾连,隐身幕后收钱敛财”“长期以‘投资’为名大搞权钱交易”“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
这就要求突出“关键少数”,紧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力度的基础上,结合案件查处中发现的“打擦边球”“钻空子”等典型、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查补制度漏洞。同时,推动关键岗位定期轮岗交流,防止一些领导干部在所在地区、所在领域长期工作,形成“小圈子”。
——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督效能。“影子公司”往往涉及腐败金额大、潜伏期长,有的跨度长达10年甚至20年,这一方面是因为其隐蔽性较强,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权力监督还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孙德顺案中,孙德顺设计了结构极为复杂的重重掩体:2家平台公司、10多家项目公司、多家空壳公司。多层“影子公司”层层嵌套,资金往来又伪装成各种貌似合法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协议,为利益输送披上“隐身衣”。
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优势。从顶层设计上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统筹衔接,着力解决工商、行政、不动产登记等各监督系统,特别是同一平台各模块间信息不互通的问题。积极探索符合监督实际需求的技术创新,提升筛选分析、研判处置问题线索的质量和效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督效能。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主动出击,加强穿透式监督和调查
针对“影子公司”以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影响力谋私等问题,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调研摸排,及时总结“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等隐性腐败的典型特征、突出表现,以精准细致的日常监督、直指重点的专项整治,推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秉公用权。
聚焦重点部门、重点领域,深挖细查“影子公司”等隐性腐败,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穿透性,切断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链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严肃查处了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谢长军严重违纪违法案,查明了谢长军滥用职权、为亲友非法牟利等问题,为解决“靠企吃企”“影子公司”等突出问题探索了有效的纪法途径。
“涉及‘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的腐败问题,链条长、环节多、‘保护层’多,且表面呈现市场化的特征,要查明真相,必须加强穿透式监督和调查,像剥洋葱一样,步步为营,层层递进,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才能穿透层层表象,看到问题本质。向大数据要审查调查力,向大数据要事实真相,从各类大数据中发现蛛丝马迹,挖掘隐藏在背后的权钱交易问题,让‘影子’现出原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
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深挖滋生腐败根源,坚持查办案件与以案促改统筹谋划、同步推进、一体实施。针对先后5名曾在吉林银行任职的省管干部受到查处问题,吉林省纪委监委在吉林省信托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邰戈(曾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案立案之初,便同步成立以案促改工作小组,用以案促改的视角全程审视问题。在该省纪委监委的督促下,吉林银行党委推行以信贷管理、内控建设、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为重点的10项改革,深化靶向整改,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聚焦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今年2月,湖南省纪委监委开展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友牟利专项整治,明确要求深挖彻查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打牌子”“提篮子”和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截至5月底,该省共组织36万余名党员干部开展了自查自纠,266人主动报告相关问题,其中,厅级干部26人,处级干部127人,科级干部113人,主动报告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241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友牟利25人。
拓宽发现问题线索的渠道。山西省纪委监委认真梳理分析全省近年来党员干部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的具体表现,搭建“党政干部违规入股企业”算法模型,通过数据智能匹配、批量比对,套用“影子公司”模型分析筛查,将所有涉嫌“影子公司”情况列入监督问题清单,按程序转至涉及部门或单位,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完善相关制度,压减权力寻租空间。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运用大数据平台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活页夹”,动态监测党员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投资入股企业等信息,加大对比核查力度。今年以来,共排查“影子股东”类隐性腐败问题线索43件,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6人、诫勉谈话3人、提醒谈话2人、批评教育1人。
面对“影子公司”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主动出击、精准“排雷”,以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增强惩治各类新型腐败能力,以铁的纪律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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