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因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未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2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28日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9:15至2023年7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788号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志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183,2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1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83,2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83,2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83,2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95%。
(二)董监高、律师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8,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57%;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8,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57%;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8,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57%;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837%;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28,6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57%;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张珣、陆思慧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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