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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回应传闻:已完成“万达商业地产6.875%N20230723”美元债兑付
7月28日,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辟谣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鉴于“万达商业地产(香港)6.875%N20230723”到期日临近,近日有市场传闻称,万达商管美元债存在资金缺口、有兑付风险,境内外债券价格亦出现波动。
对此,万达商管公告称,公司已完成上述美元债兑付。境内外债券价格波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评级集中下调、美元债到期前出现的不实舆情等。
而评级下调的原因主要为发行人公开市场再融资渠道暂未恢复、子公司珠海商管上市进度不及预期,持有的部分股权被冻结等,公司流动性压力有所增加。
碧桂园已汇出资金 用于兑付22亿元“19碧地02”
7月28日消息,碧桂园已于7月27日汇出资金,用于偿付将在8月1日到期的人民币债券“19碧地02”。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19碧地02”发行总额为22.10亿元,截至目前存续22.09156亿元,债券期限为4年期,当前票面利率为4.5%。
该笔债券将于2023年8月1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债券摘牌日为2023年8月1日。
融创中国:定于9月18日召开计划债权人会议
7月28日,融创中国公告披露境外债务重组进展表示,于7月26日进行的召开聆讯上,高等法院作出了相关指示。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根据指示,计划债权人的会议将予以召开,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该公司与计划债权人订立的计划安排,计划会议的召开时间定于9月18日上午十一时正。同时,于10月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高等法院召开呈请实质聆讯,以裁定是否批准计划。
泛海拟以9050.87万股民生银行股票及期权抵消瑞士银行3.23亿债务
7月28日晚间,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拟以所持90,508,743股民生银行H股股票,及前期购买的期权工具,抵消瑞士银行3.23亿元债务。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泛海控股境外附属公司泛海国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前期向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AG伦敦分行进行了融资,并向瑞士银行伦敦分行质押了泛海国际股权投资持有的约6.04亿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根据贷款协议安排,泛海国际股权投资购买了期权工具,以锁住上述质押股票的价值及对冲股价下跌风险。
2023年7月28日,为偿还在瑞士银行伦敦分行的部分债务,泛海境外附属公司泛海国际股权投资将其持有的90,508,743股民生银行H股股票根据贷款协议约定转让至瑞士银行伦敦分行,交易金额为243,293,963.51元;结合前期贷款协议项下购买的期权工具升值,对应抵消债务金额为322,688,240.50元。
公告提到,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公司境外附属公司泛海国际股权投资持有的90,508,743股民生银行H股股票。
本次交易前,标的资产已被泛海国际股权投资抵押给瑞士银行伦敦分行,本次交易系泛海国际股权投资根据贷款协议约定将标的资产转让至瑞士银行伦敦分行账户以偿还部分债务。
本次交易标的于2023年3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106,290.98万元。
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将使公司产生亏损约83,884.82万元,从公司全局发展来看,本次交易所得的转让价款将主要用于偿还泛海国际股权投资对债权人的部分欠款,目的在于缓解公司目前面临的债务压力,符合公司当前阶段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
泰禾集团收到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7月28日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泰禾集团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66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据观点新媒体查询,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5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同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泰禾集团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将于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深交所指,请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告还显示,股票终止上市后,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且公司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泰禾表示,公司目前正与主办券商进行接洽,将尽快完成聘请主办券商事宜,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7月28日晚间,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260亿元综合融资额度的议案。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金地集团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商银行签署总额不超过260亿元人民币综合融资额度相关协议的议案。
公告提到,基于公司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为不超过26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融资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债券投资等,期限一年。
同时,董事会批准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上述人民币综合授信业务相关法律文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该决议在招商银行的综合融资额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均有效。
华侨城将南京欢乐谷游乐设备与中国太平进行融资租赁 涉资12亿
7月28日晚间,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拟与华侨城进行融资租赁,涉及金额12亿元。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附属公司太平石化金租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南京华侨城于2023年7月28日(交易时段后)订立本次融资租赁合同。
据此,出租人同意以代价人民币12亿元向承租人购买本次交易租赁物,及向承租人出租本次交易租赁物,租赁期为6年。
资料显示,本次交易租赁物为位于南京市欢乐谷的若干游乐设备,租赁物的估算价值共计约人民币12.17亿元,承租人不单独核算本次交易租赁物的税前及税后利润。
根据本次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把本次交易租赁物租回予承租人,租金为含增值税的租金,以人民币计付,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构成。其中租赁本金与转让价款金额一致,共计人民币12亿元;租赁利息于租期内总额约为人民币1.56亿元。租赁本金及租赁利息则由承租人根据本次融资租赁合同条款于租赁期内每6个月向出租人支付。
同时,承租人同意在租赁期内将本次交易租赁物转移及╱或变更登记至出租人名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亿元。该价款将以出租人的自有资金及╱或商业贷款支付。同时,出租人同意将本次交易租赁物租回予承租人,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名义价格人民币1元的代价向出租人购回本次交易租赁物。
此前,于今年4月27日,华侨城曾与中国太平进行做类似融资租赁,彼时租赁物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若干游乐设备,涉及金额6亿元,租期为5年。
中国太平认为,本次融资租赁合同及前次融资租赁合同乃由太平石化金租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并各自符合适用会计准则要求分类的融资租赁。太平石化金租与承租人及前次承租人订立本次融资租赁合同及前次融资租赁合同,有益于增加太平石化金租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符合本集团业务发展策略。
董事认为,本次融资租赁合同及前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进行的交易乃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本次融资租赁合同及前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招商房托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24亿贷款 用于偿还境外融资
7月28日晚间,招商局商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拟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进行贷款融资,金额24亿元。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7月28日,招商局商业房托基金的附属公司Treasure Supreme(作为借款人),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就金额最多人民币24亿元的贷款融资订立一份融资协议。
本次融资的利率为2.93%,到期日为首次提取日期后的三年,融资目的为现有境外贷款融资再融资。
同时,本次融资将由保证人提供的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担保;物业第二顺位抵押;由招商局航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为招商局商业房托基金的间接附属公司)作出消极担保承诺;Treasure Supreme及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的所有现有或未来公司间贷款及所提供任何其他类别财务资助的从属协议。
招商房托表示,预计新融资将于2023年8月底前全数提取以提前偿还部分现有境外融资。
现有境外融资的任何未偿还余额将通过提取其他将予订立之贷款融资(以人民币或其他币种计值)及╱或使用招商局商业房托基金的内部资源进行偿还。
鉴于当前利率上升的环境,管理人认为,提取固定利率较低的贷款融资以提前偿还固定利率较高的贷款融资,将会节省招商局商业房托基金的利息开支。由于新融资将全部用于再融资,新融资的提取不会对招商局商业房托基金的资产负债率产生显著影响。就招商局商业房托基金于2022年12月31日的最新经审核财务报表而言,管理人预计新融资亦不会对招商局商业房托基金的财务状况产生显著影响。
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以离婚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就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证监会表示,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此外,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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