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8号)。经查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七彩化学”,300758.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违规
七彩化学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70万元至400万元。4月17日,七彩化学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40万元至350万元。4月26日,七彩化学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77万元。七彩化学《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七彩化学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3年3月15日,七彩化学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七彩化学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七彩化学提起的民事诉讼。先尼科诉讼请求涉及七彩化学及两名员工承担连带赔偿先尼科经济损失人民币20047万元。七彩化学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时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15日才对外披露。
此外,根据七彩化学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七彩化学于2022年2月9日通过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贤丰(任期自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家属知悉,王贤丰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进行拘留。七彩化学未及时就王贤丰被拘留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后,于2023年4月19日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七彩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第8.2.5条、第8.6.3条的规定。请七彩化学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19年2月22日,七彩化学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股份数量为2668万股,发行价格为22.09元/股,保荐机构为长江证券,保荐代表人为王海涛、张新杨。
七彩化学上市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5.8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4571.7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44亿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超细旦聚酯纤维染色性、高光牢度溶剂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高耐晒牢度有机颜料及系列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第一期)”、“高效清洁催化芳腈系列产品及高耐气候牢度有机颜料扩建项目(第一期)”、“高耐晒牢度高耐气候牢度有机颜料研发检测中心扩建项目”、“自动化与信息化扩建项目”等。
七彩化学上市发行费用4571.73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为3446.81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2.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2.5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8号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违规
你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70万元至400万元。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40万元至350万元。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77万元。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你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3年3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你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先尼科诉讼请求涉及你公司及两名员工承担连带赔偿先尼科经济损失人民币20047万元。你公司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时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15日才对外披露。
此外,根据你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你公司于2022年2月9日通过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贤丰(任期自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家属知悉,王贤丰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进行拘留。你公司未及时就王贤丰被拘留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我所问询后,于2023年4月19日在对我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第8.2.5条、第8.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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