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甘肃省白银市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07月24日 14: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影响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选取了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一、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1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靖远县某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2瓶,“五粮液1618”16瓶,“国窖1573”12瓶,剑南春2瓶予以没收,并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处以罚款125000元。

高档白酒市场销售火爆,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制售假酒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产生了极大危害,既侵犯了企业的驰名商标,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一如既往地对制假售假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提升了公众知识产权的意识,彰显了公平正义,也提高了企业走好品牌之路的信心,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二、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银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5月19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银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厅摆放的娃娃机内34个“冰墩墩毛绒玩具”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高度相似,且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执法人员随即开展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毛绒玩具”34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冬奥吉祥物冰墩墩的走红,围绕冰墩墩的侵权案件频发,当事人未经授权以商业目的使用相关奥林匹克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该案的查处,有力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对于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增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责任感,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三、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某公司销售“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25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销售的盒装枸杞涉嫌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销售的盒装枸杞将“宁夏枸杞”字样用于外包装显著位置,未取得“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许可,侵犯了“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涉案违法经营额为6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宁夏枸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盒装枸杞8盒,并处5000元罚款。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及品质不发生误解,使该地域特殊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以及生产者努力形成的商品特定品质能够得到保护和延续。本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祁某美妆店销售侵犯“清扬”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28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单位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书,反映位于靖远县的祁某美妆店涉嫌销售侵权的清扬去屑洗发露,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洗发露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经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现场鉴别、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涉案洗发露属侵犯“清扬”(商标注册号第86404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99元,违法经营额为39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022年5月27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清扬”去屑洗发露,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涉及民生领域、关系百姓化妆品安全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履行商品来源的把关义务,未经严格索证审核、从非正常渠道购入的商品存在假冒风险和安全隐患。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应尽量选择正规店家。

五、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服装案

2022年4月21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购物中心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的服装,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六种款式服装,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许可,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涉嫌违法经营额220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5月16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给予没收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的服装,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该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保护了专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9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靖远县某店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的卫衣,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卫衣,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许可,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涉嫌违法经营额7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4月28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给予没收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的卫衣,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该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宁县某店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13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对会宁县至樽酒坊的举报,称购买的剑南春白酒饮用时存在口感差异,扫二维码无法扫出,后拨打客服防伪电话,客服告知为假冒伪劣产品,要求监管部门查处商家。

当日,执法人员对会宁县某酒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4瓶剑南春白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6月22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委托工作人员对投诉人消费的剑南春白酒(14瓶)和执法人员在该酒坊扣押的剑南春白酒(4瓶)进行辨认,辨认结果为:辨认样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为9000元,违法所得1540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经营者存在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打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净化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同时依法维护了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宁县某商行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22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会宁县某商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白酒其中5瓶,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联系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辨认,结果为:该商行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为2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了当事人6000元的罚款。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与知名品牌企业维权保护工作联合,以侵权案发地、互联网为重点对象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强化“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九、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人销售侵犯“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25日15时许,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销售假冒五粮春白酒线索,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某人在一辆黑色轿车内装着10箱(每箱6瓶)五粮春浓香型白酒(45%vol),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货票据、鉴定报告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文件,涉嫌假冒。2022年8月27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60瓶五粮春浓香型白酒(45%vol)进行鉴别,鉴定结论:送检样品编号05619527 2021/05/18的60瓶五粮春酒属假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春”牌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6 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第一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虽然罚没款数额小,但对今后查处同类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此案的办理,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打击侵权假冒专利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4月29日,根据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代理人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周惊涛提供的线索,反映平川区三家经营户销售的雀巢牌咖啡醇香原味(低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以上食品予以扣押,随即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根据以上三家经营户现场提供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扣押的雀巢牌咖啡醇香原味(低糖)全部从平川区某商店购进。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商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对涉嫌侵权的咖啡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其合法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规定。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罚款1.5万元。对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该案是一起保护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案件,办案人员深入追查侵权商品来源,对经销商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相关从业者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来源: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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