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凯发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
2、“凯发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3、“凯发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3年7月28日(星期五)
4、“凯发转债”摘牌日:2023年7月28日(星期五)
5、“凯发转债”持有人在到期日前(含 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仍可以按照转股价 7.98 元/股将“凯发转债”转换为“凯发电气”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0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发行了3,498,948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4,989.48万元,期限5年(即自2018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7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8]378号”文同意,公司34,989.4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8月21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凯发转债”,债券代码“123014”,上市数量为349.8948万张。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凯发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上浮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为公司将按债券面值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凯发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凯发转债”到期日和到期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27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3年7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凯发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根据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披露的《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之第二条“本次发行概况”关于“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中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公司现将“凯发转债”的本金和利息的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确定为2023年7月28日。“凯发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6元/张(含息税),包含最后一年利息2.0元/张。
四、兑付方法
“凯发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凯发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凯发转债”摘牌日
“凯发转债”(代码123014)摘牌日为2023年7月28日。自2023年7月25日起,“凯发转债”停止交易。自2023年7月28日起,“凯发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7日),“凯发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凯发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06% (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 2.0%)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5.60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6.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七、其他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60128018、022-60128001-8049
联系传真:022-60128001-8049
联系人:王瑞瑾、彭蒙歌、张磊
特此公告。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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