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3年07月21日 03:0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7月2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上市规则》第9.4.10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节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7月2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经“正邦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保留“正邦转债”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由于2023年8月19日为星期六,即2023年8月18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23年8月21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保留“正邦转债”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后第15个自然日(即2023年8月4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23年8月7日)起不再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期间正邦转债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ST正邦 公告编号:2023一106

  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同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的(2023)赣01破16号《决定书》及(2023)赣01破16号《公告》,南昌中院通知在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地点另行公告通知。公司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2023)赣01破16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决定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2023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2)赣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郑建军、魏忠、叶芳、杨斌、黄薪豫、叶子祥、邹小琴、毛雯茹、朱亦、罗林森、王学军、郑晓锋、王成杰、顾丹妮、万敏、张文慧、张月秋、廖宁、万磊、胡治群、姚洁、张坤峰、张易芝、焦祖严、谭娟、谭钰宁、黎安琪、曹洁,其中郑建军、魏忠、叶芳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地点另行公告通知。依法申报债权且经管理人审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未在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向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的,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912号地铁大厦40楼;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杨斌13397082731、王成杰13320116312、王学军13387092259、张文慧13367918127,联系邮箱:zbkjglr@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鉴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实施预重整,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在预重整阶段已向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金额的债权,管理人依法予以调整。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重整债权申报指引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管理人发来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请公司债权人按照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及时申报债权。

  三、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南昌中院(2023)赣01破16号《决定书》;

  2、南昌中院(2023)赣01破16号《公告》;

  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债权申报指引

  尊敬的债权人:

  2022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决定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并向经初步判断可能符合债权人资格的公司及自然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通知债权人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3年2月10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预重整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会议核查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以下简称《预重整临时一债会债权表》)。

  2023年7月20日,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正邦科技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

  为保证正邦科技重整期间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正邦科技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订如下指引:

  一. 申报主体

  对正邦科技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以下简称为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以下简称为个人债权,简称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注:

  1、对于《预重整临时一债会债权表》第一部分“已完成审查的债权”,如相关债权人未在《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说明(后附债权表)》规定的期限(2023年2月15日18:00前)向临时管理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预重整临时一债会债权表》审查确认的债权性质及金额(或临时管理人复核确认的性质及金额),相关债权人在债权无重大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次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或提交相关申报文件,管理人将依据《预重整临时一债会债权表》或临时管理人债权审查形成的《债权确认单》认定相应的债权。

  2、如《预重整临时一债会债权表》列明的债权经临时管理人审查确认应予以计算利息的,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利息追加计算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即2023年7月20日),亦无需相关债权人就追加计算利息事宜补充申报债权。

  3、附利息的债权,在正邦科技进入预重整之日(即2022年10月24日)尚未到期且债权人未申报利息的,如在正邦科技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即2023年7月20日)前已到期的,请债权人照本指引第二条第(四)款第7项的要求补充申报利息。

  4、对于《预重整临时一债会债权表》列明的“暂缓认定的债权”及“尚在审查中的债权”,如相关债权及事实无实质性变化,则相关债权人无需再次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有更改或需补充材料,则可联系管理人申请变更债权申报或提交补充资料(联系方式见下文)。

  二. 债权人应准备的材料

  (一) 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准备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见附件1)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如债权形成后机构债权人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的复印件,并准备原件备查)

  2.个人债权人须准备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

  3.委托代理人受托申报债权的,除须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准备以下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准备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准备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注:所函上载明的事项应为债权申报);委托代理人是机构职工的还应准备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进行申报的应准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见附件1,加盖公章)。

  (2)个人债权人须准备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2,债权人本人签名并用右手拇指捺印)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准备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注:所函上载明的事项应为债权申报)。

  (二) 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确保破产重整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确切的联系方式(见附件3)。

  (三) 格式文件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载明申报材料名称、份数、页数等,请债权人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所列的顺序整理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2.债权申报登记表原件(见附件5)。

  3.债权申报书原件(见附件6),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填写注意事项:申报债权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及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及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4.确认债权申报无误的承诺书(见附件7)。

  (四)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如各类借贷合同,购销合同,发包合同)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付款申请单、划账单、汇款单、订单、送货单、对账单、提货单/送货单、验收单、结算单以及银行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合同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准备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准备该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出具的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的生效证明文书,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准备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准备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抵债已由执行法院出具书面裁定文书的,须同时准备裁定文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利息计算至南昌中院裁定受理正邦科技重整之日(即2023年7月20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五) 债权人准备资料注意事项

  1.债权人对正邦科技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准备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2.本次债权申报系通过网络平台完成。本文第二条所列材料着重标注为原件的,在提交时请上传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其余未注明原件的材料,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并在提交时上传清晰的电子扫描件。原件核对工作视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如债权人为外国企业,债权人准备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有权代表债权人参加破产重整程序的证明,应经债权人的设立登记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设立登记地国或第三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准备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重整程序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准备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重整程序的,应准备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准备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准备中文翻译件。

  4.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准备的资料不全,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充准备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两日内按照管理人要求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准备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 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请各债权人于2023年9月18日前向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至破产重整受理日,即2023年7月20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担保债权等。若对债权申报相关事宜有不明之处,可于工作时间通过如下方式联系管理人代表咨询:

  联系人:张律师

  联系电话1:13317919052(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联系电话2:13397910283(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联系电话3:13320016759(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本指引载明的电话咨询工作时间均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四. 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 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截止日为2023年9月18日。

  (二) 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在申报期内通过如下任一方式登录网络申报平台进行网络申报:

  1.通过电脑登录如下网址搜索“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进行网络申报:https://bankruptcy.fahuidata.com:1443/client/creditor/pc/

  2.通过微信扫描如下二维码进行网络申报:

  3.通过微信“搜一搜”查找微信小程序“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进入小程序后点击底部的“公告”搜索“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进行网络申报。

  五. 申报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通过网络申报平台开始申报时,请注意填写正确的债权人身份信息,机构债权人请选择“法人(如公司)”;自然人债权人则须选择“自然人(如个人)”。

  (二)债权人通过网络进行申报时,请将证件上传至正确的位置。注意区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与代理人身份证;申报系统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请务必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的姓名,负责人并非指负责进行申报操作的人员。

  (三)送达地址并非债务人地址或管理人的地址,是指债权人的联络地址,请仔细阅读《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附件3)

  (四)如果债权人为“机构债权人”(如公司),则不存在“近亲属代理”,请选择“职工代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代为申报。

  (五)在提交代理人信息时,如果身份类型为法定代表人的,请在“授权委托资料”处上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1);其他身份类型的代理人,请上传《授权委托书》(附件2)。请务必使用附件中提供的文件模板。如果债权人委托专业律师代为申报的,除前述委托资料外,须提交正确有效的所函(注:所函中载明的事项应为债权申报)。

  (六)请尽可能详细地准备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注意:仅提供发票或者合同可能并不能证明债权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亦可能难以证实所申报的债权。材料/服务类供应商需完整提供对应的有效合同、送货单、服务合同、对账单以及银行水单(如正邦科技已支付部分款项)等;设备/工程类供应商至少完整提供有效合同、设备通过验收的单据以及对账单等。

  (七)债权人申报时,仅提供《应收账款征询函》而未随附与之相匹配的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以及银行水单)的,所申报的债权将存在无法有效确认的可能。

  (八)债权人提交汇票作为债权资料的,需提交完整的汇票正面以及最新的背书信息。

  六. 其他事项

  (一)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确定一个手机号码(即网络申报平台注册手机号码),用于进行债权申报系统的登录、与管理人日常联络以及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该手机号必须经过使用者本人实名认证),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及时行使自身权利;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清偿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债权人应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申报平台等通讯方式接收通知及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债务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文件无法送达。

  (五)本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六)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七)本债权申报指引的附件电子稿可通过如下途径下载:

  登录本指引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公布的网络申报平台下载。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20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

  4.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5.债权申报登记表;

  6.债权申报书;

  7.债权人承诺书。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在本公司任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因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现委托下列人员作为我方(本人或单位)的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代理权限如下:

  1. 代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2. 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就债权表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 代为确认、变更或放弃委托人申报的债权;

  4. 代为签署、递交、接受和传递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件;

  5. 办理受领分配款的有关手续;

  6. 其他相关事宜。

  代理期限:

  自委托之日起至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终结之日止。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个人债权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

  附件4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本表共页申报人提交材料份本表一式三份

  申报人(代理人)签章:

  接收人签字:

  申报材料提交日期:年月日

  附件5

  注:1.本表格可以采用电脑打印或黑色笔填写,不得涂改;2.编号由管理人填写;3.债权申报人已全面知晓本次债权申报的有关要求并保证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申报人承担。

  申报人(代理人)签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6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

  申报事项:

  申报债权本金元,申报利息元,其他费用元,合计元。

  申报债权的性质:(税收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详见生效判决书(无生效判决的,请简要陈述)。

  利息计算过程(可另附利息计算表):

  申报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申报人银行账户信息(必填):

  户名:

  账(卡)号:

  开户行:

  附件7

  债权人承诺书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单位/本人承诺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材料,无论盖章、签名与否,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

  特此承诺。

  债权人(机构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ST正邦 公告编号:2023一105

  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期间正邦转债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正邦转债”的最后一个交易日:2023年8月4日(星期五)

  “正邦转债”的最后一个转股日: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7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发行了1,6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160,000.00万元人民币。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619号”文同意,公司160,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7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正邦转债”,债券代码“128114”。

  二、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7月2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正邦转债”将于2023年8月21日起停止转股,“正邦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正邦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情况的,如需转股,需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

  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及交易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经“正邦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保留“正邦转债”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由于2023年8月19日为星期六,即2023年8月18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23年8月21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保留“正邦转债”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后第15个自然日(即2023年8月4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23年8月7日)起不再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正邦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正邦转债”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目前已增设三条可转债问题咨询专线,后续将由管理人安排专人接听,“正邦转债”持有人可以拨打 17147853957、1717858067和18121060752 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并沟通相关问题。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ST正邦 公告编号:2023一103

  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

  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7月20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申49号】,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赣01破16号】,南昌中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南昌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

  (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7月2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正邦”,

  证券代码仍为002157,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4、南昌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2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天利”“天利公司”)出具的《破产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锦州天利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及法院裁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7)。随后,公司每月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申49号】,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金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锦街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粮食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粮油仓储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船舶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装卸搬运,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7月20日

  裁定书案号:(2022)赣01破申49号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申请人正邦科技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注册登记机关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属于上市公司,本院对正邦科技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正邦科技对在清偿期限内未能偿还申请人天利公司债权的事实无异议,故申请人天利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被申请人系上市公司,根据其对外公开的财务情况显示,正邦科技负债金额庞大,资产流动性不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临时管理人调查和协助,正邦科技具备重整价值,有一定可行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2023)赣01破16号的主要内容

  2023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2)赣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郑建军、魏忠、叶芳、杨斌、黄薪豫、叶子祥、邹小琴、毛雯茹、朱亦、罗林森、王学军、郑晓锋、王成杰、顾丹妮、万敏、张文慧、张月秋、廖宁、万磊、胡治群、姚洁、张坤峰、张易芝、焦祖严、谭娟、谭钰宁、黎安琪、曹洁,其中郑建军、魏忠、叶芳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郑建军、魏忠、叶芳

  (3)联系方式:zbkjglr@163.com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在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公司

  重整后,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7月21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正邦”,证券代码仍为“002157”,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期间管理运作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运作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3、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4、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0条、第9.4.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昌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申49号;

  2、南昌中院《决定书》(2023)赣01破16号。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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