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 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9,090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7 月 19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景峰医药”)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3]沪 0113 民初 22328 号),获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义慧君”)与公司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叶湘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案原由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3]浙 0723 民诉前调 219 号),因管辖权异议,经武义县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向公司电子送达案件应诉材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叶湘武
被告三: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武义慧君与上海景峰、叶湘武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上海景峰拟将其在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泽”)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武义慧君,股权转让对价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值为依据,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主合同还约定了本次交易在获得上海景峰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获得有权证券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如适用)后生效。
主合同签订后,武义慧君根据主合同约定向上海景峰支付了定金共计4500万人民币;叶湘武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
主合同签署后,公司、大连德泽委托坤元评估就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大连德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公司、大连德泽已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坤元评估提供了委托事项涉及的资料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坤元评估一直未出具公允的评估报告,导致交易对价无法确定、公司无法确定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交易无法生效与推进。
原告认为上海景峰没有依约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交易无法推进,包括未能配合提供大连德泽材料,导致无法推进大连德泽的资产评估工作、财务尽职调查工作;未办理其决策机构及公司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必要的审议、公告等事项。
原告据此认为:(1)上海景峰应承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的违约责任,叶湘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景峰的股东,如本公司不能证明上海景峰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上海景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原告定金900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90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1 、第2项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1、第2项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第2项请求以被告二质押的股票、抵押的资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款项合计9090万元人民币
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本案将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展庭前会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大连德泽的相关通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拟于7月21日召开大连德泽强制清算案件听证会,但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正式传票和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五、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传票》;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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