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7月20日 05:1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3-040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7日通过邮件、专人送达、电话等方式通知监事,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重新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2006年审议通过的《监事会工作细则》(修订)进行重新拟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对《警示函》中涉及的问题召开了专项整改工作会议,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就《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切实进行整改,并形成了《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监事会认真阅读了《整改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整改报告》如实反映了整改工作内容,整改措施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监事会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的《整改报告》无异议。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3-041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3-039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7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7日通过邮件、专人送达、电话等方式通知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李峰先生主持,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重新拟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2006年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工作细则》(修订)进行重新拟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新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2006年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工作细则》(修订)进行重新拟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要求公司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对《警示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逐一对照《警示函》,查找问题根源,落实整改措施,明确了相关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了《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将于2023年8月4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2023-042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8月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8月4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杨路18号天目药业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4日

  至2023年8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所有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23年7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司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提案,应当单独说明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出席的,请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请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代理人参会请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4、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上杨路18号三楼天目山药业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311300。

  登记时间:2023年8月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2023年8月4日上午8:30-11:30,下午12:30-13:30。

  六、 其他事项

  1.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 公司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上杨路18号天目山药业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3. 联系电话0571-63722229 ;

  4. 传真:0571-63715400 ;

  5. 联系人:郝亦朗。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8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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