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9日,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华鼎”或“公司”)股东深圳市创东方富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同意将其持有青海华鼎股份(包括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股东于世光行使,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2021年7月20日)起两年或至创东方富达不再持有青海华鼎股份之日止。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华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青海华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世光)》和《青海华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7月19日,公司收到相关股东通知,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创东方富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于世光
鉴于:1、甲乙双方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下称《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为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或至甲方不再持有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日止。
2、甲方、乙方均自愿延长《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
基于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延长《股东授权委托协议》有效期等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青海华鼎的全部股份(包括该等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乙方于世光行使。甲方确认乙方于世光可随其意愿自由行使该等股东权利。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自2023年7月19日起延期两年或至甲方不再持有青海华鼎股份之日终止。
3、本补充协议为《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的补充,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仍履行《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的约定。
4、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即生效。
三、其他说明
本次《〈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封实际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12.26%,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