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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7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7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胜武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1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36.20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朱晋丽女士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7月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36.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0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朱晋丽女士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学大教育 公告编号:2023-042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7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俊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1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36.20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7月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36.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0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学大教育 公告编号:2023-043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21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四)2023年6月22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7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1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36.20万股。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1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36.20万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1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36.20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学大教育 公告编号:2023-044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21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四)2023年6月22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7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1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36.20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36.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05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7月17日。
(二)授予价格:14.05元/股。
(三)授予数量:436.20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A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412人。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做如下调整: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不考虑相关激励成本的影响;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于某一年度新增并完成资产并购事项的,自次一年度开始考虑并购资产经营业绩的影响。
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执行。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公司已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7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436.20万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7.59元/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5906.15万元,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依据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7月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36.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05元/股。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7月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36.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05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计划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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