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市场一体化水平提升,离不开逐步搭建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的营商环境,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以“规则和标准”为核心打造制度型开放新格局。利用粤港澳大湾区链接全球资源、对接东盟等市场以及率先探索建立国际规则衔接制度体系等优势,为高质量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多可持续发展的示范经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目前高质量发展的最重要抓手,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在高质量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粤港澳大湾区起着重要的支撑、引领、示范作用,客观上要求加快推进粤港澳三地市场规则的衔接。
粤港澳大湾区要为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先行探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鼓励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粤港澳大湾区是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的重点区域,也是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的重要纽带和对接平台。先行示范区建设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示范作用。
一是市场一体化支撑作用。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市场化水平和经济开放度最高、经济体系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可以说,推动具有超大市场规模优势的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对于推动全国市场一体化起着重要支撑和核心引擎作用。
二是制度创新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旨在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畅通循环,要求通过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以化解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类问题和矛盾,这就有赖于制度创新来撬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在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先例情况下,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国制度创新的“策源地”。迄今为止,广东自贸试验区挂牌8周年已累计形成696项制度创新成果,前海横琴南沙共推进了1000多项改革制度创新措施,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形成了显著的实验和示范引领效应,同时为全球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市场机制之间的对接和融通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三是制度型开放示范作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制度型开放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必然路径。市场一体化水平提升,离不开逐步搭建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的营商环境,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以“规则和标准”为核心打造制度型开放新格局。利用粤港澳大湾区链接全球资源、对接东盟等市场以及率先探索建立国际规则衔接制度体系等优势,为高质量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多可持续发展的示范经验。
实现粤港澳市场一体化关键是规则衔接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在规则相互衔接。目前,阻碍粤港澳市场一体化最大堵点是规则差异和体制机制壁垒,从而客观上对货物、人员、服务、资本等要素在湾区内跨境便捷流动造成不便。实现粤港澳市场一体化关键在于加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以推动内部规则统一。
当前,粤港澳规则衔接探索已取得初步成效,形成了第一批20个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典型案例。中央层面,先后采取法律自我变革、央地行政协议、区域规划、司法协助等方式,对三地相关规则衔接进行创新性探索。地方层面,粤港澳地方政府采取了地方政府协议、地方区域规划、单向制度开放和共建管理机构等多种方式探索三地规则有效衔接。但同时,规则衔接仍存在一些问题,制度性壁垒仍未取得实质突破,主要表现:一是三地行政体制、法律体系、市场规则差异较大,导致法律合作交易成本过高及部分领域市场准入开放程度有限、门槛较高;二是合作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三地资源整合不充分,难以形成区域协调发展红利;三是理论与实务界交流不够充分、不够便利,人员往来流通受阻,粤港澳官方联动较多、民间联动较少;四是三地之间仍存在着职业资格认证和行业规则衔接壁垒,导致现代服务业发展面临竞争力不高、创新元素不多、制度突破不足和人才缺乏等诸多挑战。
同时,目前大湾区法治建设存在法治实践冲突、立法权限不一、法治认同差异、法治水平分层、权责划分不清、行政协调不畅、创新动力不足、公众参与不足、市场自律不足和纠纷解决不力等十大协同困境。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立法依据、顶层设计滞后给大湾区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构成刚性约束;二是粤港澳三地观念不同给法治合作与规则衔接造成困扰;三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三个关税区的独特法律制度环境,导致三地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的成本高、难度大;四是大湾区有香港、广州、深圳三个世界级的核心城市,“多核心”如何合作和衔接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现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粤港澳规则衔接
当前,我国正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粤港澳合作意愿进一步加强,全面合作时机更加成熟,突破口在于加强制度机制创新,推动标准和规则衔接,特别指向市场的基础制度,如产权保护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制度、商品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信用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
一是全面编制粤港澳三地规则全面衔接和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两张清单,建立针对性衔接机制。三地政府应协同推进、分门别类梳理三地制度差异对照清单和亟须加强衔接的规则清单。类别上,可分为对标类清单、变通类清单、互认类清单。内容上,可分为市场管理、跨境通关、国际投资贸易、科技创新、金融、城市管理、法律服务、社会保障、职(执)业资格认证、教育合作、医疗卫生等面向。应破除“一刀切”思维,从联通、变通、融通三维度分别建立规则衔接机制,具体而言:首先,编制对标类清单,建立联通性规则衔接机制。将粤港澳差异性较小的规则进行港澳对标,例如对于城市管理等港澳领先、能够复制部分直接为我所用,广东可在大幅借鉴基础上,制定与之接轨的制度。其次,编制变通类清单,建立变通性规则衔接机制,在粤港澳各自规则基础上变通制定新规则,对于港澳作为自由贸易港、独立关税区等难以直接拿来或互认规则可进行变通创新,如人员入出境、货物通关模式、资金跨境流动、关税、税制等。最后,编制互认类清单,建立融通性规则衔接机制,路径在于互认,三地无需统一规则的领域可通过互认方式实现衔接,例如职业资格认证和教育学分认定等。
二是支持前海、横琴和南沙率先试点粤港澳规则全面衔接和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前海、横琴和南沙作为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门户枢纽,可积极发挥制度创新的优势,率先探索建立对标CPTPP和DEPA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一方面,争取中央更多批量授权。粤港澳规则衔接及国际规则对接需要进行法律法规调整的,广东可携手港澳同步研究论证、同步列入清单、同步提请审议,争取中央审定、“一揽子”授权。另一方面,积极争取中央授权在前海、横琴、南沙划区试点,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部分地方性法规,并根据中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三是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规则衔接专业委员会,建立粤港澳及国际规则衔接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机制。三地政府应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专业委员会,下设市场管理、跨境通关、国际投资贸易、科技创新、金融、城市管理、法律服务、社会保障、职(执)业资格认证、教育合作、医疗卫生等不同领域专项小组。邀请粤港澳及国内外知名理论与实务专家组成委员会,加强粤港澳学术与实务交流,加快推进粤港澳及国际规则衔接工作。
(作者系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博士)
(本文系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研究中心2022年度重大课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环境研究”和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2年度课题“前海合作区开发开放的创新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原标题《加快推进粤港澳规则衔接 高质量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
编辑 黄小菊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张克 三审 周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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