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7月08日 01:4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茂林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一)公司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9人,代表股份85,091,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36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2人,代表股份65,536,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5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7人,代表股份19,555,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10%。

  2、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4人,代表股份30,311,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8人,代表股份14,200,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0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6人,代表股份16,111,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7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丁利力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4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公司已于2023年6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征集人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丁利力女士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15,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0%;反对8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77,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4%;反对8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15,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0%;反对8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77,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4%;反对8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15,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0%;反对8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77,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4%;反对8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018,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5%;反对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38,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2%;反对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王文豪律师、周良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征集人资格及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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