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23年1月31日,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2023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358,000万元至-308,0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代董秘俞建午,时任财务负责人陈振宁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亦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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