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825,7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1,749,1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6,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76,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6,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谢艾玲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重大资产重组部分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805,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6292%;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569%;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8%。
就本议案的审议,鲍杰军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家旺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谢艾玲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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