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28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6月29日
●可转债兑息日: 2023年6月29日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伯特转债”)将于2023年6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伯特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626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9.02亿元
(六)发行数量:902万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1年6月29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十一)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7月5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2年1月5日至2027年6月28日。
(十二)初始转股价格:36.00元/股
(十三)最新转股价格:35.54元/股
(十四)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伯特转债”评级结果为“AA”。
(十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七)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伯特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28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6月29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 2023年6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伯特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泰山路19号
联系电话:0553-5669308
传真:0553-5658228
联系人:陈忠喜
(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联系电话:021-38032079
传真:021-38909074
保荐代表人:蔡虎、俞君钛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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